梅某诉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扬州市工人子弟小学

江苏扬州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扬州市房地产服务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3)维行初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永泉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被拆迁房屋从用途来看,有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即营业用房之分。房屋的性质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肯定是有所区别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被拆迁房屋能否认定为营业用房进行安置补偿。江苏省人大于1996年12月13日通过的《江苏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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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3)维行初字第29号。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梅某,女,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江苏省扬州市工人子弟小学职工。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该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扬州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扬州市维场区亨威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江苏省扬州市房地产服务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永泉;审判员:刘浩东陈莉莉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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