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益友橱柜米易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产品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产品销售者责任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益友橱柜米易专卖店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志勇

王锡怀

彭云富

法官解说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24号判决书。
2.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陶某(系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
被告:傅某(系益友橱柜米易专卖店业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勇;审判员:王锡怀;人民陪审员:彭云富。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