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花园镇农技服务站等销售假种子案 单位犯罪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郫县花园镇农技服务站

四川省九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1997)郫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国先 单位: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由于法制还不健全,市场经济还处于不规范的状态中,因此,有些不法之徒钻市场经济的空子,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严重地坑害了农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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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1997)郫刑初字第3号。
2.案由:郫县花园镇农技服务站等销售假种子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斯利。
被告人:郫县花园镇农技服务站。
被告人:刘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郫县人,郫县花园镇农技服务站站长。1996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光权四川省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立平;人民陪审员:袁锡田唐维新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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