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1、黄某2等13人、被告单位杭州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6月15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永伟

周芝均

薛敏

刘智

王金平

邢宝亭

刘淑敏

周卫平

王学斌

吴冬辉

赵衍

王倩

曹岭

焦伟云

唐瑾霞

冯剑豪

凌静瑞

欧阳丹

法官解说
本案虽然涉及被告单位和多名被告人,但案情并不复杂,审理的关键在于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认定、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区分及单位犯罪中单位内部从犯的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量刑。
1、本案各被告人、被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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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6月15日)
2、案由:生产、销售假药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某1(自报)、黄某2(自报)、余某(自报)、庞某(自报)、孙某(自报)、刘某、陈某、石某、林某、杨某、赵某、顾某、方某
被告单位:杭州浩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辩护人杨永伟、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敏、刘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金平江西茶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邢宝亭、刘淑敏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卫平,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学斌、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衍王倩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焦伟云、唐瑾霞,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凌静瑞、欧阳丹,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雷海峰朱宪巧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张燕;代理审判员:刘海林;人民陪审员:单国强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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