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王某1等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郭某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罪 缓刑 禁止令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1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林烟

王鸿

乔伟

代理律师:

张向辉

苗红伟

王程

杨德强

刘武

吴倩宇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1、周某、郭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否能够适用缓刑等问题。201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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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168号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假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登伦
被告人:周某,男,1978年11月13日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达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向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91年7月29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暂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84年12月5日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现租住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1(系被告人王某1妻子),女,1981年12月8日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现暂住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某(系被告人周某妻子),女,1981年2月14日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武、吴倩宇,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林烟、代理审判员:王鸿 人民陪审员:乔伟 。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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