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2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陶某(系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
被告傅某(系益友橱柜米易专卖店业主)。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勇;审判员:王锡怀;人民陪审员:彭云富。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陶某共同诉称,2009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橱柜,并签订了橱柜销售合同。事后被告为原告安装了橱柜,同时货款已向被告付清。2010年11月1日下午7时10分,原告陶某正在做饭,橱柜内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橱柜、厨房天花板吊顶及房屋内的玻璃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橱柜销售合同的约定,售后服务:"一年内免费保修,五年内免费维修,终身跟踪服务"。由于被告设计、安装橱柜的技术不到位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橱柜的爆炸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综上,要求被告赔偿以下损失:1、橱柜一套11 836元;2、玻璃、内角材料及人工费9 158.89元;3、厨房天花板吊顶工时费750元;4、精神抚慰金20 000元;5、因橱柜爆炸造成房屋结构影响损失30 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销售服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辩称
被告傅某辩称,原告方在被告处购买橱柜一套,货款已付清是事实。对原告的橱柜爆炸造成的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如下:1、该事故经米易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调查认定,爆炸原因是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与燃气灶连接处破损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正在使用的燃气灶内的火源产生爆炸。这与被告提供的橱柜产品及烟机、灶具、橱柜五金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2、原告主张的免费服务一事,被告认为该事故属不可抗力引起,故不在免费服务范围之内。3、被告为原告设计的柜体是满足标准橱柜柜体结构,液化气柜也是独立柜单独存放,且没有靠近火源。安装也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操作的;在安装由原告提供的液化气及输气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检测输气管并不漏气。在原告使用9个多月后,由于输气管发生破损致使漏气而引起爆炸,这与设计、安装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4、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橱柜及灶具、烟机等产品均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问题。
(三)事实与证据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陶某与傅某经营的益友橱柜米易专卖店签订了橱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傅某为陶某销售订制的益友橱柜一套,合同对橱柜的型号、颜色、底柜、吊柜的规格及相关配件均作了约定;由陶某支付货款11 836元;同时对产品标准、安装时间、地点及售后承诺进行了约定;售后服务承诺:"一年内免费保修,五年内免维修工时费,终身跟踪服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傅某按约定对橱柜进行了安装,同时安装了由原告方提供的液化气及输气管。安装完毕后,陶某向傅某付清了货款。2010年11月1日19时10分,陶某家厨房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经米易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调查了解,作出2010-002号事故认定书,此次爆炸事故部位位于厨房内燃气灶下面橱柜内。爆炸原因: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与燃气灶连接处破损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正在使用的燃气灶内的火源产生爆炸。爆炸造成厨房内橱柜、天花板、窗户及其他房间窗户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陶某、李某对受损的天花板、窗户及其他房间窗户进行了维修。双方就此次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查明,益友橱柜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免费服务范围:1、安装完毕后,客户应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一年内免费保修;2、安装必须由本公司或专卖店派出的专业人员完成;3、必须在保修期内;4、所选配件质量承诺以生产商质量承诺为准。有偿服务范围:1、因客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2、非本公司或专卖店派出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或维修,而造成的损坏;3、超过保修期的产品;4、非本公司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5、无产品说明书;6、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战争等)造成的损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09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橱柜销售合同;拟证明双方买卖橱柜的事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装设计方面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享有一年内免费保修的售后服务。
2. 2010年11月1日米易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拟证明橱柜爆炸事故的原因。
3. 2010年12月1日朱寿国出具的金额为9 058.88元收条及朱寿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拟证明在事故发生后,为恢复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材料费及人工费。
4. 被告为原告方设计的橱柜平面图、台面生产图、生产单、益友橱柜柜体结构图及产品说明书,拟证明被告为原告设计的柜体是满足标准橱柜柜体结构,液化气柜也是独立柜单独存放,且没有靠近火源。安装也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操作的;在安装由原告提供的液化气及输气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检测输气管并不漏气。在原告使用9个多月后,由于输气管发生破损致使漏气而引起爆炸,这与设计、安装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橱柜及灶具、烟机等产品均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问题。
5. 拍摄事故现场损坏的图片,拟证明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
(五)、定案结论
本院认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赔偿责任的基础。根据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须有缺陷产品;二是须有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三是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但原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害是因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并且损害结果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从米易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可以得出,原告的此次损害后果应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并非是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根据相关法理,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应当不属于免费维修的范围。因此原告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李某、陶某要求被告傅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下:
驳回原告李某、陶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李某、陶某负担。
(六)、解说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或者其管理的物件与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理论上因果关系学说主要有两种,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该学说主张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区分原因与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时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发生爆炸的真正原因是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与燃气灶连接处破损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正在使用的燃气灶内的火源产生的,属于意外事件,与橱柜的设计、安装不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一般的社会观念也不认为傅某所设计、安装的橱柜有可能造成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与燃气灶连接处破损导致石油气泄漏,否则李某、陶某也不会与傅某签订橱柜销售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陶某的损害与傅某售出的橱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既符合法理又合情理的。
(郑从俊)
【裁判要旨】发生爆炸的真正原因是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与燃气灶连接处破损致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正在使用的燃气灶内的火源产生的,属于意外事件,与橱柜的设计、安装不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