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犯罪的不作为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1996)滨刑初字第3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全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强卖石子而引发打砸行为,最后演变为故意杀人的案件。本案是由一起流氓事件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案情较简单,但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负有作为义务而见死不救的不作为;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在主观意志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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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1996)滨刑初字第322号。
2.案由:张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一青。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农民。1996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迎春江苏省盐城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开庭,江苏省盐城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霞富;审判员:姜尊国;代理审判员:朱序萍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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