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钱某、钱某、徐某小区车位使用权案 车位使用权;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83号
审理法官:

刘海邑

郑倩

高胤

法官解说
1、小区共有车位的分配使用规则
小区车位依法必须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在小区车位数量无法满足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对于车位如何在业主之间分配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依法或依约属于业主全体共有的车位,其分配使用规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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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47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83号。
2、案由:排除妨害
3、诉讼双方
原告 (被上诉人)杨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徐某,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钱某,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 (上诉人)钱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上海上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曹北霖;代理审判员:高行玮;人民陪审员:杨智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邑;代理审判员:郑倩;代理审判员:高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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