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诈骗案 诈骗罪;贪污罪;家电下乡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堂县广兴镇鑫兴电器经营部

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定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2)金堂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戴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家电下乡活动中,家电经销者利用“商审商付”之机骗取财政专项补贴的行为,究竟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涉及到“商审商付”行为的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2)金堂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玫。
被告人:汪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系金堂县广兴镇鑫兴电器经营部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金堂县。201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艳;人民陪审员:陈春莲孔祥云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