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牵连犯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光

覃杰

颜智慧

代理律师:

庾焕南

左仁恳

法官解说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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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集资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化名:陈某),于2011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化名:李某),于2011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庾焕南、左仁恳,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代理审判员覃杰,人民陪审员颜智慧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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