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 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自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刑初字第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志伟

李喜凤

陶丽梅

法官解说
被告人林某入户盗窃1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2,998.26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可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林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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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 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刑初字第69号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容留他人吸毒。
(三) 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03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8月25日,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3年3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四) 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伟;代理审判员:李喜凤;人民陪审员:陶丽梅。
(六)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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