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管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安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 违约;解除合同;出租合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106号
审理法官:

陈学艳

代理律师:

朱彦兴

魏春

法官解说
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行为主体应对自身的行为负相应责任。上述案例中,双方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合同应当履行的善意相对人的义务,妥善履行各自义务,以使双方顺利实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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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106号
(二)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管某。
委托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魏春,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两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昌吉市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承办人:陈学艳
(六)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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