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杨某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保密义务;忠实义务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

新疆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二六民一初字第0150号
审理法官:

陈学艳

代理律师:

魏春

法官解说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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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二六民一初字第0150号
2、案由:居间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魏春,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艾山江,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系杨某朋友,新疆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乌鲁木齐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学艳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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