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昌中民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冯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应给予支持,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具体应判令谁承担赔偿责任,却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市农行与外管所签订的保卫金库安全合同,属于一种雇佣合同。外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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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1997)昌民初字第102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昌中民终字第15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女,汉族,29岁,个体工商经营户。
诉讼代理人:姜某,原告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吴波昌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简称市农行)。
法定代表人:潘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行总稽核。
诉讼代理人:马守义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汉族,20岁,新疆公安厅昌吉外管所战士。
被告:新疆公安厅昌吉外管所(简称外管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魏晓燕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简称州农行)。
法定代表人:贺某,副行长(主持工作)。
诉讼代理人(一审):霍某,该行保卫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昌吉回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峰;代理审判员:汪卫东蒋根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美京;审判员:王怀梅;代理审判员:绽幼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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