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图什富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诉方某联营合同案 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昌中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主要涉及几个问题:双方签订的合作轧钢合同,以国家明令淘汰的轧钢设备为标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合作轧钢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中关于定金的条款是否受影响,是否也应确认无效?轧钢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理,双方的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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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5)昌民一初字第15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昌中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新疆阿图什富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图什富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路某,该公司财务科长。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方某,男,汉族,48岁,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宋国柱新疆金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勇;审判员:陈文魏先锋。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美京;审判员:马金宝;代理审判员:马建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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