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韦某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罪;自首;自动投案;拘传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对实际案件中自首情节的理解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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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金刑初字12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盗伐林木。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支持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姚某。
原审被告人韦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晓莉。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韦绍航、周若春、秦冬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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