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倍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不服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上下班途中;主要责任;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倍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连云港倍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榆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董作利

张成增

张明康

法官解说
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工伤认定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有利于保障受到伤害的职工或其亲属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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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倍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连云港倍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连云港倍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
第三人:王某、于某、孟某2、于某2、于某3。
委托代理人:张传志,赣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赣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作利;代理审判员:张成增;人民陪审员:张明康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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