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诉陆某、连云港腾马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诉讼请求 事实 举证责任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金祥

陆帆

张明康

代理律师:

吴新波

石裕华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2010年10月28日100000元现金收据与当日的100000元无存折存款回单是否系两笔不同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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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下同)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下同)陆某。
委托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腾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班庄镇欢墩转盘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金祥;代理审判员:陆帆;人民陪审员:张明康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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