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天海粮油工业(沙湾)有限公司、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情势变更 违约金性质 法官释明权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塔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明丽

刘琳

努斯拉提

代理律师:

米文

杨海成

法官解说
围绕本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二是违约金的性质;三是法官释明权行使。
首先,情势变更的适用。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12)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塔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粮天海粮油工业(沙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西公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湾县南山矿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兴珍,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杨海成,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潘吉萍。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明丽;审判员:刘琳;审判员:努斯拉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