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苏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费、出险报告义务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苏市法律服务中心

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塔民二终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1.原告是否按时交纳保险费
被告主张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是2002年7月20日交清剩余的保险费,而原告称其按口头约定的期限于2002年10月8日已交清了剩余的保险费。如果依被告的说法,原告确实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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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03)乌民二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塔民二终字第88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三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乌苏市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苏市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再峰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劲松。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明丽;代理审判员:李萍任福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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