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宿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主观过错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塔城市新城法律事务所

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塔民一终字第663号
审理法官:

张忠峰

巴图

刘晓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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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2012年)塔民一初字第4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塔民一终字第663号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胡国图,系塔城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宿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系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忠峰、代理审判员:巴图刘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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