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高某确认所有权案 所有权;确认所有权;证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

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塔民终字第4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辉

范淑桂

巴图

代理律师:

朱春燕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要解决本案,需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一、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制度;二、双方所提供证据及其证明效力。
一、 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制度
我国民法理论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原始取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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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塔民终字第454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所有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姚群章,新疆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高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春燕,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
第三人: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雍新霞。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辉;审判员:范淑桂;代理审判员:巴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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