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魏某1不服宁化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齐驱律师事务所

宁化县房地产管理所

福建齐驱律师事务所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化管理部

原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雄 单位: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外,实体上是否要进行审查,被告宁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当公证,本案在处理上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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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宁化县人,职工。
原告:魏某1,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宁化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赖仕宝福建齐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化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巫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汉族,宁化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住宁化县建设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周荣华福建齐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2幢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化管理部原主任,住宁化县商业局宿舍。
第三人:涂某(与原告系同母异父兄弟),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现下落不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张河勤黎海根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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