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庄某财产所有权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及返还原物的时效问题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3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峰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处理本案必须理清双方纠纷的性质,即双方是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纷纷、侵权纠纷或是财产所有权纠纷。被上诉人拆迁上诉人址在泉州市洛江区官头自然村旧宅二幢,双方签订了四份协议书,四份协议书的标题都使用了“拆迁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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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4)洛民初字第40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370号。
2.案由:财产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振邦,洛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庄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延珍、郑培根,福建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清。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审判员:黄蕴真;代理审判员:吴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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