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刑上字第2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启铁 单位:
1.运输假冒卷烟的行为能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1)关于本案如何定性问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是: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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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01)宁刑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刑上字第222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61年9月7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农民。
辩护人:卓冬生福建齐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启铁;审判员吴其彪张隽
二审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瑞善;审判员张雄杨五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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