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5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长坤 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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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585号判决书。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晨。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因本案于2006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黄德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崎;审判员:周伟敏;代理审判员:李长坤
6.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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