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洲化工研究所诉黄某证件、印章、文件持有案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终字第2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珍明 单位:
本案是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原告是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机关来实现的,这个机关是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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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5)长民初字第48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中民终字第241号。
2.案由:证件、印章、文件持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五洲化工研究所,地址:上海市淮海西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志康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黄某,男,1941年10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医药管理局技工学校教师,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汤文明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范海平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珍明;代理审判员:毛金林梁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松林;代理审判员:刘茂馥俞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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