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徐某等房屋析产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汽轮机厂

江苏省南京有线电厂

上海市松江县天马乡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松江县百货公司第二百货商店

上海市松江县天马中学

上海市松江橡胶制品厂

上海市松江县天马手工业社

上海市松江百货商场

上海港驳公司拖轮队

上海市松江方塔电器总厂天马电器分厂

上海市松江县食品公司

上海市松江县第六中学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第6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樊长春 单位:
本案处理主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讼争房屋之产权。由于房屋购置年代较远,当事人说法不一,故明确讼争房屋之产权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条件。五架梁平房5间由松江县人民政府1951年8月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产权归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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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2)松民初字第63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第603号。
2.案由:房屋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193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汽轮机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1,女,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有线电厂职工,住该厂公房。
诉讼代理人:奚国强,上海市松江县天马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2,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县百货公司第二百货商店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3,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县天马中学教师,住上海市松江县。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4,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橡胶制品厂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
被告(上诉人):徐某,女,192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县天马手工业社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松江县。
被告(上诉人):何某,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百货商场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
被告(上诉人):吴某5,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港驳公司拖轮队工作,住上海市南市区。
被告(上诉人):吴某6,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方塔电器总厂天马电器分厂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
被告(上诉人):吴某7,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县食品公司职工,住上海市松江县。
被告(上诉人):吴某8,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县第六中学学生,住上海市松江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吴某8之母,本案当事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长春;代理审判员:徐国泉张海生。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松林;代理审判员:刘霞英陈裕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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