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采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贝维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汇编作品著作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古新辉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广告作品的著作权。
1.图文并茂的广告属于什么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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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市采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贝维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贝维雅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济南立韬咨讯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立韬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新辉;人民陪审员:李星佩麦小玲。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穆健;代理审判员:冯岚郑志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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