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华南缝纫机集团公司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剑涛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起诉意见,认为欧阳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应数罪并罚。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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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刑初字第402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0号。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文强。
被告人:欧阳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06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欧阳某1,男,汉族,华南缝纫机集团公司退休员工,欧阳某父亲。
辩护人:谢振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剑涛;人民陪审员:潘路米李秋霞。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云峰;代理审判员:彭亮翟健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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