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州市世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商标 姓氏商标 近似判断 侵权认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穆健

杨晓梅

马伟锋

代理律师:

郭艳丽

王永红

吴婧倩

法官解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共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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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鲜丽,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世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81号二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491号三楼西区315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青岛海尔施特劳斯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海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吴婧倩,均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万生;人民陪审员:刘绮华、聂清玉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穆健;审判员:杨晓梅、马伟锋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7月19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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