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陈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晨光服装厂

上海万里塑料制品厂

上海万里塑料制品厂

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万里塑料制品厂

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普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民终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建华 单位:
本案系一起比较特殊的新类型赔偿案件。说它新型,是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说它特殊,是在两被告没有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无过错原则要求被告陈某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司法鉴定结论中明确的“徐某所患之病,本质是本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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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长民初字第164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民终字第196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上海晨光服装厂工人。
法定代理人:夏某(徐某之母),女,上海万里塑料制品厂退休。
诉讼代理人:相某,上海万里塑料制品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某1(徐某之弟),上海万里塑料制品厂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庆民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贺建芬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气功科学研究所鹤翔庄气功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丁某,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高佰历上海市普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何某,该委员会常委。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建华;代理审判员:毛金林陈茹苓。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松林;审判员:刘霞英;代理审判员:刘茂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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