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嘉定县中心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科技大学

长宁区中心医院

嘉定县中心医院门诊部

嘉定县中心医院医务科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4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强 单位:
本案系非医疗事故的补偿案件,原告对嘉定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无异议,仅就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中,充分考虑到医疗事故是侵权损害的一种行为,凡构成医疗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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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1992)嘉法民字第887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449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顾某,男,24岁,上海科技大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霆某,男,46岁,长宁区中心医院医生。
被告(被上诉人):嘉定县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萍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田某,嘉定县中心医院门诊部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永某,嘉定县中心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林林;人民陪审员:朱妙娟陈意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端忠;代理审判员:浦增平傅佐
6.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3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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