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5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宜俊 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1.案发后滞留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自动投案”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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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505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史晓俊。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无业。2010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宜俊;代理审判员:陆文奕;人民陪审员:杨润林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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