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脱保期间;主动归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5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宜俊 单位:
(一)案发后滞留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自动投案"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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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505号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
1.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史晓俊
2.被告人:张某2,男,30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宜俊;代理审判员:陆文奕;人民陪审员:杨润林
(六)审结时间: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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