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付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间接代理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二初字第4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进红

张金桂

杨国平

代理律师:

吕大智

陈广兴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原告出售辣椒未收到货款而引发的纠纷。从表面上看本案法律关系清楚,但实际上解决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明确"代办人"身份;二是明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代办人"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还是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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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二初字第415号判决书。
2、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吕大智,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
被告:冯某。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广兴,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进红;审判员:张金桂;人民陪审员:杨国平。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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