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密山市柳毛乡新政村民委员会、柳某、李某、苑某餐饮服务合同案 表明收据;借条;债务数额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毛乡新政村委会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洪明

吕建人

赵密克

法官解说
收条在实际生活中是指收到了钱款、物品,其本身不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民事纠纷中原告一方出具的债权凭证是收条、收据,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结合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内容的确定性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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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08号判决书。
2.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
被告密山市柳毛乡新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启军,柳毛乡新政村委会主任。
被告柳某。
被告李某。
被告苑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洪明;代理审判员:吕建人;人民陪审员:赵密克。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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