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刑事证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朝伟

骆金声

李平

法官解说
近年来,对于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犯罪如何定性,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相当热烈,可谓众说纷纭。这些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对这类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和打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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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汕尾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水心。
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1月8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苗族,小学文化,农业,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乙成;审判员:陈壮雄、张丽涛。
二审法院:广东省汕尾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朝伟;审判员:骆金声、李平
6.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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