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陈某某股权转让案 附条件;延缓条件;条件成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莫秀春

彭晓春

施伟强

代理律师:

陈立中

赵伊苏

法官解说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行为生效可能会违背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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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立中,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伊苏,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建华;审判员:洪少条、陈钦创。
二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秀春;审判员:彭晓春;代理审判员:施伟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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