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等诉安徽盛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赔偿案 票据 无因性 善意第三人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万杰

陶继航

王铖

代理律师:

王东

李森

法官解说
本案诉争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根据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设权性、文义性和流通性,谁持有该票据,谁能够凭该票据向委托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载明金额的权利,支付人是见票付款。皖北公司和中能公司确实是诉争票据的曾经持有人,皖北公司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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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
票据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徽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扬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1469-1。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皖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2294-6。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980112-3。
法定代表人:陆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2,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徐文。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杰;审判员:陶继航 ;代理审判员:王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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