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土地承包经营 非农业户口 合同履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

北京市卓冕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4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翟新忠

代理律师:

周玉纯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1998年签订的承包合同,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1.2004年土地确权后签订承包合同对1998年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郑某与中街村委会于1998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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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467号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村务委员。
委托代理人:周玉纯,北京市卓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翟新忠。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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