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证据
案由:
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保定市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鑫城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刑字第0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史光辉

周爱国

郭玲芬

代理律师:

刘海军

曹阳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市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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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刑字第037号判决书
(二) 案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三)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旭光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原保定市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鑫城项目经理,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徐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曹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审级:一审
(五)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光辉;审判员:周爱国;审判员:郭玲芬
(六)审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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