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南市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利害关系人;土地登记簿;更正登记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行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霍彦平

别道齐

杨晏燕

代理律师:

王笑娟

韩云峰

梁建民

法官解说
本案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证据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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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行终字第53号。
2、案由: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南市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1。
原告(上诉人):叶某2。
原告(上诉人):叶某3。
原告(上诉人):叶某4。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南市区分局,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永君;审判员李全明、王文静。
二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彦平;代理审判员别道齐、杨晏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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