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文书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四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春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系被害人王某某之父。
付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系被害人王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宏伟,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曾用名杨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清苑县。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焕秀,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宁,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志强;代理审判员:褚铁军、赵雪莲。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雪刚;代理审判员:熊学军、周继文。
(二)一审诉辨主张
1、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9月26日21时许,黄某以找手机电池为由,进入与其相识的被害人王某某住处,趁其不备从身后将其拽倒,并用双手扼其颈部至昏迷后将王某某抱至卧室床上,后发现王某某苏醒,遂再次扼其颈部。王某某求饶说自己有银行卡,黄遂威逼其说出银行卡的位置,抢劫银行卡两张,现金20元,并逼其写出密码。王某某随后反抗,黄某再次用双手扼其颈部,至王某某昏迷没有反抗能力后,又用衣物盖住面部塞住嘴,对其实施奸淫。之后黄某将王某某抱到床上,逃离现场。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付某诉称
请求依法严惩被告人黄某,并赔偿死亡赔偿金103000元、丧葬费14191.5元。
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以找手机电池为由,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住处,将王某某拽倒并扼其颈部,王某某称其有银行卡,黄即威逼其说出银行卡位置,找到银行卡两张及20元现金,并逼其写出银行卡密码。后王某某反抗,黄某遂再次扼其颈部至昏迷,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将王某某抱到床上,用被子将王某某面部盖住、鼻孔堵住逃离现场。王某某窒息死亡。
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19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某供述,其与耿某、被害人王某某以前是同事。2010年9月26日其到北大冉村耿某的租房处聊天,得知被害人王某某与耿某同住,并知道王某某20时许下班。其先到北大冉村小学对面的网吧上网,20时40分左右以找手机电池为由去找王某某。其敲开门后跟随王某某进入耿某的卧室,当时王某某正吃着梨看电视。其将王某某拽倒,用右手掐王某某的颈部,王某某挣扎时将其左侧耳朵下边抓伤。其使劲掐王某某颈部7、8分钟至王某某不动后,将王某某抱到卧室,用被子盖上,准备去耿某卧室收拾。这时听见王某某出声,其又掐住王某某颈部,王某某求饶说有银行卡,其将卡和20元钱找出后让王某某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下密码"567321"。王某某写好后,咬住其左手,其很生气,用双手掐住王某某大约10分钟,至王某某不动后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用枕巾将精液擦干净扔在床上。这时王某某还有微弱呼吸,脖颈处也有跳动。之后其将王某某抱到床上,用被子把整个身子盖住,把鼻孔堵住。后来在耿某卧室找出一个粉色的钱夹,拿出了5张百元人民币。出门时在王某某卧室拿了一顶黑红色鸭舌帽戴上,到自动取款机处取钱,因为提示密码错误就把两张卡扔了。最后去了某网吧上网,玩了一通宵。
当庭供述其开始并没想抢劫,后因被害人王某某求饶说有银行卡,临时产生抢劫的想法。
2、苑某(报案人)证言,2010年9月27日11时许,耿某打电话说租住在北大冉村的住处出事了,其赶过去后耿某说王某某死了,家里被盗了。其用钥匙打开门,看见王某某躺在床上,用被子盖着,就报了案。
3、耿某证言,2010年9月27日10时50分左右其下班回到和王某某的租房处,发现卧室的500元钱不见了,王某某的床上躺着一个人,身上头上盖着被子,头发露在外面,一只手从被子里露出来是紫色的。其到楼下叫了同事齐某、姜某,又打电话叫来了同事苑某。
2010年9月26日下午黄某到过其租房处,于16时30分左右离开。其与黄某原来是同事,当时黄某问王某某呢,其说上白班。
4、齐某证言,其和王某某原来是同事,耿某和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同一单元401室租了房子。2010年9月27日10时许,耿某说王某某可能自杀了。其与姜某、耿某去楼上看见王某某南北向躺着,身上用被子盖着,看不到脸,叫王某某的名字,也没应。之后去耿某的卧室发现钱包里面的钱没了。同时证实9月26日16时许黄某在耿某家聊天。
5、姜某证言与齐某证言基本一致。
6、李某证言,其和黄某是同事。2010年9月26日12时左右,黄某与其一起吃饭,之后其将黄某送到北大冉村。出事前和出事后第二天黄某都很正常,有说有笑,没觉得有何异常。
7、赵某证言,其在清苑县忠心广告部工作,在清苑县宾馆西侧路北。2010年9月30日,其在广告部一辆绿色长安单排车上发现一顶黑色的鸭舌帽,帽子整体以黑色为主,帽子前面有些彩色的图案。
8、李某2证言,其是清苑县某网吧的老板。证实2010年9月26日23时许,黄某到该网吧上网,玩了通宵。
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2依法对13张男子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0号男子照片(黄某)为2010年9月26日上午将自行车放在某网吧,23时许在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的男子。
9、王某2证言,其在北大冉小学附近的网吧当管理员。 2010年9月26日16时许,有名男子到该网吧上网,20时40分左右离开。
10、赵某2(黄某之妻)证言,出事之前的一段时间,没发现黄某有何异常情况。黄某的工资一直由其保管。
11、白某证言,其是超威蓄电池厂的负责人,黄某刚来上班,工资是1000元。
1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清苑县北大冉村村中14号楼1单元401室。防盗门门锁完好,在客厅窗户处提取三枚钻石牌烟头。东侧卧室内单人床上被子覆盖一具女尸,衣物上翻,下身赤裸。提取枕巾一条、床单上血迹一处、笔记本一个。
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照片证明,尸体双侧眼球睑结膜有大量出血斑点,口腔粘膜有出血点,咽后壁有多处出血,颈部肌层出血。两肺淤血水肿,表面有出血点,心脏表面有大量出血点。子宫充血,宫腔内有血性液体。王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时提取尸体血、阴道拭子、十指指纹待检。
14、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经对王某某尸体血、阴道拭子、黄某血样,王某血样、付某血样、提取的烟头一枚、床上枕巾一块进行鉴定,结论:所检的阴道拭子上精斑为黄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不排除王某某为王某与付某的生物学孩子;所检客厅北窗台下角钻石牌烟头和死者床上枕巾上的精斑STR分型与黄某的STR分型一致。
办案说明,黄某、王某、付某血样均系依法提取。
15、调取证据清单记载,(1)自赵某处提取一顶黑色鸭舌帽。
经当庭辨认,被告人黄某确认系其作案后在案发现场戴走。
(2)清苑县某网吧上网记录记载的身份证为"1xxxxxxxxxxxxxxxx0"(该身份证号与黄某户籍记载的身份证号相符)的用户于2010年9月26日23:05在该网吧上网。
(3)清苑县北大冉小学附近网吧上网记录记载使用"8"号电脑的用户于2010年9月26日16时40分至20时41分在该网吧上网。
(4)2010年9月26日,清苑农业银行自助银行门前及银行内监控录像显示2010年9月26日22时45分至22时52分,一名男子在此处使用自动取款机。
当庭播放该视频资料,被告人黄某确认视频中的男子系其本人。
(5)清苑县公安局查询王某某的存取款信息记载农业银行卡自2010年6月4日至11月5日账户交易无记录,建设银行卡自2010年9月1日至11月7日账户交易无记录。
16、辨认笔录及照片,(1)黄某依法指认清苑县忠心广告公司门口是2010年9月26日晚丢弃帽子的具体地点。
(2)黄某依法指认清苑县清苑镇北大冉小学北行第一个十字路口东南角的一座四层楼房,楼西1单元401室系其于2010年9月26日晚实施杀人的具体地点。
(3)黄某依法辨认6顶帽子,确认2号帽子(自赵某处依法提取)是其离开现场时所戴的帽子。
(4)黄某依法辨认6个笔记本,确认3号笔记本(现场提取)系王某某写下银行卡密码的笔记本。
该笔记本封面上写有"567321"六个数字。
经当庭辨认,被告人黄某确认该笔记本系被害人书写密码"567321"的笔记本。
(5)清苑县付家营村人王某(被害人之父)对尸体照片进行辩认,确认该女尸照片系其女儿王某某。
17、检查笔录及照片,经法医对黄某进行检验,黄某左面部表皮剥脱不构成轻微伤。照片显示黄某左面部伤痕。
18、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自黄某处扣押520元现金,500元发还给耿某,20元发还给王某。
19、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黄某、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籍证明记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
(四)一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为劫取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宜再认定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与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其暴力行为延续至被告人最终获得财物,该暴力行为已在抢劫行为中作为加重情节进行评价,故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黄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14191.5元应予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14191.5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付某服判。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诉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是初犯,是过失杀人,没有预谋;有投案情节,是在证人耿某打电话把其叫到刑警队,到了以后积极配合工作,主动认罪服法;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重。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认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黄某采取扼颈等手段将王某某杀死,在杀人的过程中,违背王某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原判认定黄某构成抢劫罪不妥,应予纠正。对黄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案发当晚到被害人王某某住处后,采取用手扼颈、用被子捂面部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杀死,其主观杀人故意明显,诉称没有预谋是过失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让证人耿某联系黄某到南大冉刑警队了解其2009年9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的活动情况,经询问黄某,其称没有作案时间,公安机关经大量调查核实工作确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其才供述了犯罪事实,诉称有投案情节,主动认罪服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诉称系初犯及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愿望的理由属实。但其犯罪性质、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4、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刑期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解说
1、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黄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拿走两张银行卡及20元钱的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本案认定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抢劫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这就将被告人侵财作为犯罪的主要目的,而使用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的身体或生命,只不过是侵财行为的衍生后果,尽管有时后果比单纯的侵财更为严重。
其次,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的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的生命的行为。两罪中都存在使用暴力的问题,但两罪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后取得两张卡及20元钱,系被害人自己主动说出的,而不是胁迫或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的方法取得,被告人取得钱财不是他的最初及最终目的,而是像被告人所供的那样,杀人是其一直积极追求的主观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述其厌世,没有勇气自杀,想通过犯罪接受国家制裁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开始选择的作案对象是耿某,因他们比较熟悉,好下手,只是没有机会,最后就把王某某选为作案对象并将其杀害。在实施杀人行为过程中,王某某对黄某求饶说,"放了我吧,你想干什么都行,你想要钱,我床头柜内有两张卡,我告诉你密码",当被害人写好密码后,黄某拿着笔记本正看时,被害人咬住了被告人的手。针对这一情节,黄某供述,其将王某某掐晕后,情绪等于是已经发泄过了,而且当时比较紧张,也没有想杀她的想法了,但是,被害人突然咬了其一口,这一口又把他的火逼出来,其给过被害人机会,她不要,还继续反抗,所以决定这次不给她机会了,就将其掐死。从黄某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其预谋的作案目的是杀人,虽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度放弃杀人的最初主观故意,转而实施抢劫行为,但在被害人咬了他一口后,又产生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根据其供述,其实施杀人行为时的主观想法不是因为取财时遭到了被害人的反抗,为了排除反抗继续实施抢劫行为而杀人,而是其已经重新产生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继而实施了杀人行为。综上所述,其致人死亡的后果不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杀人行为的直接后果。本案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明了,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比较符合实际。
2、关于本案的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被告人黄某具有两个犯意,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所致,也不具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其它情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较为适当。另外,二审法院将被告人由抢劫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也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是正确的。
(熊学军)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在此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其行为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而应分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