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注销新闻记者证案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报刊业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51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1)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新闻机构提交的注销新闻记者证的申请应尽何种审查义务;(2)在新闻出版总署已经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确有新证据证明注销行为的事实依据有误,法院应如何裁判。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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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67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51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新闻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许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署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范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农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报刊业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卓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处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东方企业文化》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524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晓云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晓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汪明贾志刚。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宽;代理审判员:朱海宏汤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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