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诉保定市蔬菜公司批发部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中法经上判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占新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代购合同还是代购、代办托运合同。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除了被告为原告代购蒜苗的内容,还有被告为原告发运蒜苗的内容。虽然双方没有单独订立代办托运合同,但实际上被告具有代办托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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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法南经判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中法经上判字第34号。
2.案由:代购、代办托运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纪某,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贾春华保定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茹保定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保定市蔬菜公司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批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批发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晋保军保定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路河。
二审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保生;审判员:边焕明;代理审判员:刘惠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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