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马某诉孙某1房屋确权纠纷案 房屋确权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齿轮厂群力分厂

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大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天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3)天民一初字第9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君俊 单位:
本案定案的关键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否对附属具体行政登记行为即原告孙某登记领取的建房许可证和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司法审查,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具体行政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行政职权所作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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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3)天民一初字第937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常州市人,常州市齿轮厂群力分厂职工,住常州市。
原告:马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常州市人,无业,住常州市。
诉讼代理人:羌培金、衡泽驹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女,1967年出生,汉族,常州市人,常州市大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职工,住常州市。
诉讼代理人:蒋森福,常州市天宁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君俊;人民陪审员:孙亦膑赵惟康
6.审结时间: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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