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城关镇莲城社区九队不服南丹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案 先行政行为;基础性;合法性;一并审理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行终字4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申国毅

寇四清

华卫江

代理律师:

陈洪东

莫友法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当中,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以相关的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依据,当事人对基础性先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与被诉具体行为相关联的先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并审理认定。对先行政行为合法性不予审查即对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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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行终字4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土地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丹县城关镇莲城社区九队。
诉讼代表人韦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洪东,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丹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覃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莫友法,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现忠,南丹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会刚;审判员利芹、陆艳萍。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国毅;审判员寇四清;审判员华卫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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