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受贿案 强制措施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奉化市棠云信用社

浙江省宁波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1992)奉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国萍 单位: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变逮捕为取保候审,让其催讨欠款,挽回集体损失的做法,既遵守了法律的规定,又体现了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
首先,本案对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有现实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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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1992)奉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
2.案由:汪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平。
被告人:汪某,男,43岁,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系奉化市棠云信用社主任。因本案,于1991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奉化市人民法院决定,1992年11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一甫浙江省宁波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竺和国;人民陪审员:方友良江平
6.审结时间:199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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