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张某、朱某投机倒把、流氓案
案由: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奉化市金属材料公司

宁波市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龙湾工业品供应站

温州市鹿城区律师事务所

奉化市物资局

奉化市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鹿城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印黎晴 单位:
本案中,对被告人谢某奸淫妇女多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流氓罪,公诉机关、辩护人和审判机关的意见是一致的。对被告人谢某、张某、朱某合伙倒卖钢材、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有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应该说,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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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字第197号。
2.案由:谢某、张某、朱某投机倒把、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伏龙。
被告人:谢某,男,41岁,浙江省乐清县人,奉化市金属材料公司副经理。199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振堂宁波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浙江省温州市人,温州市龙湾工业品供应站经理。199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清李银发温州市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36岁,浙江省奉化市人,奉化市物资局副局长,曾任奉化市金属材料公司经理。1991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逸臣奉化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印黎晴;人民陪审员:江平董开堂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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